整治各类医疗美容(医疗美容专项行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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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治各类医疗美容(医疗美容专项行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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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称,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》、《美容医疗机构、医疗美容科(室)基本标准(试行)》实施以来,我国医疗美容行业不断发展,医疗美容服务逐步规范。但部分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仍存在擅自扩大执业范围、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、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,严重威胁医疗美容服务质量安全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服务,确保 健康和生命安全,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,同时加强医疗服务监管。

通知提出,通过此次专项整治,对现有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,净化医疗美容服务行业。以此为契机,规范医疗机构审批和合法执业管理,加强医疗质量管控,强化行业自律,完善医疗美容行业管理长效机制。

此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在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依法取得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在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未依法取得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。整改的重点包括:

——依法执业。包括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执业。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机构基本条件不符合《美容医疗机构、医疗美容科(室)基本标准(试行)》(卫发〔2002〕103号)要求,诊疗活动超出注册执业范围,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或者违法医疗广告的;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,医师超范围执业,违反会诊有关规定行医,未按规定聘用境外医师短期行医。

-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》 ;的实现。包括医疗机构 超出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》(卫办医发〔2009〕220号)范围进行诊疗活动,未按批准的医疗美容项目等级开展诊疗活动。

-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。包括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不落实、病历书写不符合(卫发〔2010〕11号)、病历记录不完整、未严格掌握手术指征、诊疗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和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、医务人员缺乏急救基本知识和技能、医疗机构缺乏急救设备设施等。未按(卫发〔1999〕6号)和(卫发〔2000〕184号)规定进行临床用血,未按(卫郑怡发〔2009〕90号)规定对手术部(室)进行管理,违反麻醉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等。

通知强调,2011年2008年3月31日前,是清理整顿阶段。与此同时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,按照 "谁注册谁负责,并结合(卫发〔2009〕57号)和(卫办发〔2010〕28号),对辖区内已批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清查梳理,切实开展清理整顿工作。依法查处辖区内未经批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。

通知要求,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本省(区、市)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,城市抽查比例不低于50%。在抽查过程中,组织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专项整治专家组,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,查阅相关资料,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,对相关医务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,并对其知识、能力和技术水平进行现场考核。对违反有关规定的,要依法严肃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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