祛眼袋手术失败案例(祛眼袋手术失败了,怎么要求赔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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祛眼袋手术失败案例(祛眼袋手术失败了,怎么要求赔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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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小姐诉称,2009年4月19日到南方门诊治疗棕蓝色痣,顺便向医院医务主任咨询眼部皮肤松弛的解决方法,并表示想做电波拉皮改善。然而,医务主任说手术效果很好,建议她做手术,并拿出一张对她说 "这里的陈教授手术做得很好,从来没有失败过。 "陈教授看后建议做两个手术:重新做一个双眼皮,再做一个下眼睑皮肤松弛的整形手术。出于慎重考虑,吴小姐提出先做一个下眼睑皮肤松弛的整形手术,看看效果如何。术后第五天,吴小姐去医院拆线,但没过几天,她发现自己的右眼出现了离切口两指宽的凹陷,左眼切口呈波浪状,眼睛完全变形,不仅难看,而且看不清楚。后来吴小姐才知道,自己的眼轮匝肌在手术中被无故切除,导致眼睛没有轮廓,不仅影响了容貌,还损害了眼睛的正常功能。吴小姐去多家医院咨询,得到的回答都是没有好的补救办法。吴小姐认为医院 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伤害,因此她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。

一审时,医院答复手术没有错误,吴小姐 s眼轮匝肌未切除,眼睛正常,请求法院驳回其上诉。

一审:判医院退还手术费。

罗湖法院一审认定,原告以 "周颖 ",被告对原告 标准普尔下眼睑两侧下垂的皮肤诊断为 "眼袋去除及护理。2009年4月19日,原告支付手术费2500元,医生嘱咐 "跟进及跟进手术后。

本案审理期间,罗湖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对被告 的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。2009年12月14日,深圳市医学会作出鉴定,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。鉴定结论出具后,法院委托广东省医学会对被告 s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,但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委托广东省医学会重新鉴定。后来,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被告 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。但因原告不同意接受鉴定,该所于2010年6月5日向法院出具了驳回函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被告明确表示,虽然他没有过错,但他同意退还原告 s运营费并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自己承担鉴定费。

该院认为,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,医疗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医疗行为存在过错。在这种情况下,深圳市医学会已经认定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。法院委托广东省医学会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时,原告拒绝配合,致使重新鉴定无法进行,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。因此,原告要求被告赔偿。失,证据不足,法院不予支持。被告同意退还手术费2500元,不违反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确认。

二审:双方各执一词。

在昨天的二审中,上诉人吴小姐亲自出庭。她在上诉状中称,深圳市医学会认定的案件为 "周颖 ",不是她自己的,而且她也从来没有去过任何机构进行鉴定。当时之所以化名去医院做手术,主要是出于隐私考虑。

法官问吴小姐为什么拒绝重新鉴定时,她说眼睛的损伤在法庭上一眼就能看出来,根本不需要鉴定。这是一个没有证明的常识性问题。相反,医院应该证明手术没有过错。她还在法庭上展示了自己手术前的照片,以证明自己手术前后容貌的巨大反差。医院的代理人当庭坚称医院在手术中没有过错,认为吴小姐提供的是艺术照,不能用于手术前后的容貌对比。

庭审中双方分歧较大,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。(吴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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